关于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
制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外作为行业指导价格,供业主通过招评标,聘用监理单位时参照,起到市场导向的作用;对内约束监理企业,避免在价格上出现恶性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的特殊性,国家没有颁布相应的取费标准,过去常常简单地套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参见附录),或仅仅附加很小的上浮比例,许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都面临收支平衡的困难,更不要说为了长远发展必要的预先投入。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质量。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难度显著地高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难度,聘用的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需要监理的工程阶段也比建设工程宽,再加上在监理过程中同时可能也会包含一些咨询性的工作。简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提出合理的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是十分重要与紧迫的任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强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相关,提出我们的建议;
按照附录中(1)项计费方法,即建设经费的百分比来计,对于一个全过程的工程监理,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的不同,建议按下表收费率的限定: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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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预)算M(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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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费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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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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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00 |
a≥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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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500 |
a≥5.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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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1000 |
a≥4.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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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2000 |
a≥3.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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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M≤5000 |
a≥3.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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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M≤10000 |
a≥2.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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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0 |
a≥2.0 |
对于分阶段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费率由业主与监理单位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协商决定。
对于某些软件开发所占比重大于20%的项目,软件可先单独地按软件经费8—10%的计算费率,其余部分仍按以上表格栏的费率计算,加起来为总的费率。
按附录中(2),即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建设监理工程人员按照3.5万元—5万元/人年计算监理费用,这个标准在建设监理也是比较低的,基本上只够支付工资,对于信息技术领域,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既然在信息技术领域属于技术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一群高素质的人才,其工资加上一定比例的开展工作必须的费用至少是上述规定金额的2倍,既:7万元—10万元/人年。
本标准将在征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业主和承建单位代表意见后试行。试行期为半年。
附录:参考以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1)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下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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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预)算M(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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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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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
监理取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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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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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
0.20<a |
2.50<b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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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1000 |
0.15<a<0.20 |
2.00<b<2.50 |
3
|
1000<M<5000 |
0.10<a<0.15 |
1.40<b<2.00 |
4
|
5000<M<10000 |
0.08<a<0.10 |
1.20<b<1.40 |
5
|
10000<M<50000 |
0.05<a<0.08 |
0.80<b<1.20 |
6
|
50000<M<100000 |
0.03<a<0.05 |
0.60<b<0.80 |
7
|
100000<M |
a<0.03 |
b<0.60 |
(2)按照参与监理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