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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13 17:03:49   文章来源:本网站   浏览次数:740次

 一、标准的适用性问题

    本标准从起草编制到批准发布,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历经了三年时间。其间,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牵头、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00)具体组织,从2000年开始,已经启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编制工作。该系列标准涉及的内容很广,其中也包含了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内容。目前,该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在2002年底或2003年上半年就可以报批。《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系列标准中第八章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规范》,其内容与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基本相同。按《标准化法》规定,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时,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旦国家标准出台后,同类型行业标准将被自然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具有过渡性,但并不影响该标准的贯彻与实施。
 
二、分清行政法规与技术法规的区别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我国入世后,将逐步建立技术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TC100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标准体系进行调整。基于这一情况,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尽量减少了相关行政管理的内容。
 
三、全面正确理解系统工程的质量评定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是质量评定的一种重要形式。有人说技防工程的建设按业主要求实施就可以了,想怎么建设就怎么建设,验收就按业主要求。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业主要求是首先要考虑的,但不是唯一的。工程质量评定依据应是:①业主要求;②相关标准与管理规定; ③系统检测结果(注重量化);④现场抽测复核。所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是全面的质量评定。
关于安全防范系统有效性的评价问题,应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的有机结合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这已超出本标准的范围。TC100正在考虑制定此类标准,以便从根本上对安防系统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四、在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
1、提供设计任务书,明确目的、要求、内容及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2、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提供系统综合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及会同监理及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完成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并填写随工验收单。
3、根据系统试运行记录提供试运行报告,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系统进行初步验收。
4、会同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组织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会。
5、配备中心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6、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及验收结论所提出的整改要求的落实
 
(二)设计、施工单位:
1、按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合同)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并通过方案论证。
2、根据论证意见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3、完成正式设计,组成工程实施。
4、按图施工。实施中如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经建设单位认可,提供更改审核单。如果有重大变化(实际情况与方案论证内容有较大出入时)必须申请重新论证或请建设单位修改设计任务书。
5、试运行期间与值班人员一起填写试运行记录,对系统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6、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系统进行初步验收,并协同建设单位写出初验报告。
7、系统按要求建成后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可视为竣工,并写出竣工报告。
8、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领取系统检测委托书。
9、按要求完成竣工图纸资料。
10、通过或基本通过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写出整改落实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11、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12、落实维修等售后服务。
(三)公安技防管理部门:
1、会同建设单位组织与安排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促使论证与验收活动的规范、客观和有效。
2、向检测机构出具系统检测委托书。
3、参加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活动。
4、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5、监督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和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