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全面风险管理
我们都知道,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与计划等都是基于正常的、理想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以及对将来情况(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预测的基础之上而进行的。而在项目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所有的这些因素都可能产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将可能使原定的目标受到干扰甚至不能实现,这些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称之为风险,风险即是项目中的不可靠因素。任何的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着风险,风险会造成工程项目实施的失控现象,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等,这些都会造成经济效益的降低,甚至项目的失败。正是由于风险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在现代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良好的风险管理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果,同时它有助于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近十几年来,人们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全面风险管理是用系统的、动态的方法进行风险控制,以减少项目实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它不仅使各层次的项目管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范于未然,而且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连贯的管理过程。
全面风险管理有四个方面的涵义:一是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结束,都必须进行风险的研究与预测、过程控制以及风险评价,实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以及积累经验和教训;二是对全部风险的管理;三是全方位的管理;四是全面的组织措施。
工程项目风险因素的分析
全面风险管理强调风险的事先分析与评价,风险因素分析是确定一个项目的风险范围,即有哪些风险存在,将这些风险因素逐一列出以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对象。罗列风险因素通常要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形成对项目系统的全方位的透视,风险因素的分析可以采用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按项目系统要素进行分析。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系统要素风险:(1)项目环境要素风险,最常见的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自然条件、社会风险等;(2)项目系统结构风险,如以项目单元为分析对象,在实施以及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消耗的增加等各种障碍和异常情况等;(3)项目的行为主体产生的风险,如业主和投资者支付能力差,改变投资方向,违约不能完成合同责任等产生的风险;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技术及管理能力不足,不能保证安全质量,无法按时交工等产生的风险;项目管理者(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职业道德、公正性差等产生的风险;(4)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外围主体(政府部门、相关单位)等产生的风险。其次,按风险对目标的影响分析。这是按照项目的目标系统结构进行分析的,它体现的是风险作用的结果,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1)工期风险,如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动、分项工程)或整个工程的工期延长,不能及时投产;(2)费用风险,这包括财务风险、成本超支、投资追加、报价风险、收入减少等;(3)质量风险,这包括材料、工艺、工程等不能通过验收,工程试生产不合格、经过评价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或要求;(4)生产能力风险,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5)市场风险,工程建成后产品达不到预期的市场份额,销售不足,没有销路,没有竞争力;(6)信誉风险,可能造成对企业的形象、信誉的损害;(7)人身伤亡以及工程或设备的损坏;(8)法律责任风险,可能因此被起诉或承担相关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
再次,按管理的过程和要素分析。这个分析包括极其复杂的内容,但也常常是分析风险责任的主要依据,它主要包括:(1)高层战略风险,如指导方针战略思想可能有错误而造成项目目标设计的错误等;(2)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3)决策风险,如错误的选择,错误的投标决策、报价等;(4)项目策划风险;(5)技术设计风险;(6)计划风险,如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错误等;(7)实施控制中的风险,如合同、供应、新技术新工艺、分包层、工程管理失误等方面的风险;(8)运营管理的风险,如准备不足,无法正常运营,销售不畅等的影响。
风险的控制
(一)风险的分配
项目风险是时刻存在的,这些风险必须在项目参加者(包括投资者、业主、项目管理者、承包商、供应商等)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只有每个参加者都有一定的风险责任,他才有对项目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合理的分配风险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有项目的高效益。合理分配风险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如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则没有任何风险责任,承包商也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成本以争取工程利润,最终将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担全部的风险也是不可行的,为防备风险,承包商必须提高要价,加大预算,而业主也因不承担风险将决策随便,盲目干预,最终同样会损害整体效益。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3)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二)风险的对策
任何项目都存在不同的风险,风险的承担者应对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准备和对策,这应把它列入计划中的一部分,只有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对产生的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对策,才能进行良好的风险控制,尽可能地减小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以确保效益。通常的风险对策有:
(1)权衡利弊后,回避风险大的项目,选择风险小或适中的项目。这在项目决策中就应该提高警惕,对于那些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就应该放弃,而对于某些风险超过自己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项目也应该尽量回避,这是相对保守的风险对策。
(2)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组织措施,以减小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进行预先的技术模拟试验,采用可靠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对管理的项目选派得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的管理组织形式,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实行严密的控制,加强计划工作,抓紧阶段控制和中间决策等。
(3)购买保险或要求对方担保,以转移风险。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解决;如果由于合作伙伴可能产生的资信风险,可要求对方出具担保,如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合资项目政府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保函以及预付款保函等。
(4)提出合理的风险保证金,这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作准备,在报价中增加一笔不可预见的风险费,以抵消或减少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5)采取合作方式共同承担风险。因为大部分项目都是多个企业或部门共同合作,这必然有风险的分担,但这必须考虑寻找可靠的即抗风险能力强、信誉好的合作伙伴,以及合理明确的分配风险(通过合同规定)。
(6)可采取其他的方式以减降风险。如采用多领域、多地域、多项目的投资以分散风险,因为这可以扩大投资面及经营范围,扩大资本效用,能与众多合作企业共同承担风险,进而降低总经营风险。
(三)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
工程实施中的风险控制贯穿于项目控制(进度、成本、质量、合同控制等)的全过程中,是项目控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影响项目实施的最终结果。
首先,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动态,捕捉风险的前奏信号,以便更好地准备和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以抗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以控制风险的影响,这是降低损失,防范风险的有效办法。 第三,在风险状态下,依然必须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如迅速恢复生产,按原计划保证完成预定的目标,防止工程中断和成本超支,唯有如此才能有机会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良好的控制,并争取获得风险的赔偿,如向保险单位、风险责任者提出索赔,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的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些体会
林学松 三木监理公司职员
监理公司自1996年5月挂牌成立以来,已走过了五个春秋。回顾过去这五年,公司职员由最初的16人发展到现在的40余人,承接的监理业务也不断扩大,公司参与了马尾开发区吹沙造地,围堤护岸及区内市政道路,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并先后承担了马尾建设新村`琼台花园、禾辉花园、志信花园、三木花园、福州银河大商会、利嘉大广场、新中亭街、聚英花园等二十多项100余万平方米的房建工程及五四北延伸段琴亭高架桥和南平路等市政工程的监理业务。公司以“科学、公正、真诚、守信”为宗旨,公正执业,锐意进取,服务业主,回报社会,努力树立“三木”良好形象。我司去年被评为“福州市先进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新阶段。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工作已经走过了试点阶段,进入稳步发展阶段。自1996年起,建设监理开始全面推行,到上个世纪末,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面都迈上新的台阶,并向国际监理水准迈进。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监理工作缺乏正确认识,要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首先理解什么是监理?所谓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的目的。
监理工作在单位工程中的具体体现,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三控两管一协助”。其中“三控”指的是: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三控”中目前监理比较有效行使的是质量控制,因为目前工程建设实行的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就业主而言,尽量把这项权力都赋予监理单位。对于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由于目前监理市场还不够完善,不可能像国外监理公司那样实行“交钥匙工程”且资金始终掌握在业主手中,因此监理单位对投资、工期控制还做不到位。 协调对于现场监理人员来讲显得相当重要,因为一个项目工程建设中,工期往往都比较长,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难免会有磨擦。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这时就要出面协调好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以便工程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降低工程投资,更好地体现监理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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