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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15-05-13 16:47:30   文章来源:本网站   浏览次数:1148次

 

8.1 工程合同的特点
信息系统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a) 信息系统工程的工程设计与实施难以分离;
b) 设计优化的活动贯穿于工程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c) 工程实施地点分散;
d)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多为包干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 应有相适应的原则与措施。
8.2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原则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为: 事前预控、实时纠偏、充分协商、公正处理。
8.3 工程变更管理
8.3.1 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a) 工程设计单位对原方案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 应编制方案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 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转交原方案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信息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时, 应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b)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c)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按照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 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 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 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 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d)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e)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 
1) 工程变更要求; 
2) 工程变更说明; 
3) 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 
4) 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f)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建单位实施。
8.3.2 工程变更处理要求
工程变更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a)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合同规定与承建单位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 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b)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 并达成一致意见; 
c) 在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 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 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d)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 承建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e)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算工程量。
8.4 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
8.4.1 工程暂停条件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a) 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要求项目工程暂停实施、且工程需要暂停实施; 
b)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c)  发生了应暂时停止实施的紧急事件或危及信息安全的事件; 
d) 项目承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实施, 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8.4.2 工程暂停管理
工程暂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a)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 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序, 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b) 由于非项目承建单位且非上述原因停工时,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 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建单位进行协商。
c) 由于工程建设单位原因, 或其他非项目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8.4.3 工程复工管理
工程复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a)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暂停原因消失, 具备复工条件时, 及时签署工
程复工令, 指令工程承建单位继续实施。
b) 由于项目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 在具备恢复实施条件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 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令, 指令工程承建单位继续实施。
c)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 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 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8.5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8.5.1 工程延期管理

工程延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a) 当承建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工程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b)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 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建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 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c) 项目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 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
8.5.2 确定工程延期时间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 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a) 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b)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c)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8.5.3 工程延期费用的索赔处理
工程延期费用的索赔应按下列要求管理: 
a) 工程延期导致承建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 节的规定处理。
b) 当承建单位未能按照工程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合同规定从承建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8.6 处理费用索赔
8.6.1 费用索赔的处理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b)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c) 本工程的工程合同文件; 
d)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8.6.2 受理费用索赔的条件
当承建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a)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b)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建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c) 承建单位已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 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8.6.3 索赔处理程序
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a) 承建单位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b)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 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d)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 符合本规范第8.6.2 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e)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 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 与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f)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或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建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 待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 按本条款的第(d)、(e) 款的程序进行。
8.6.4 索赔的具体处理
索赔的具体处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a) 当承建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b) 由于承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 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 并及时做出答复。
8.7 调解合同争议
8.7.1 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a)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b)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c) 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d)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e)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工程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工程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工程合同。
8.7.2 合同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a)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 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 在符合工程合同的前提下, 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 双方应执行。
b)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促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8.8 违约处理
工程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程序。
8.8.1 建设单位违约管理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工程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建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工程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a) 承建单位已完成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b) 按合同规定采购并交付的设备、工程材料、软硬件产品的款项;
c) 合理的利润补偿;
d) 工程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8.8.2 承建单位违约管理
由于承建单位违约导致工程合同终止后,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单位的应得款项, 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a) 工程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建单位已按工程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b)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软硬件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c)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d) 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e)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建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8.8.3 其它违约管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合同终止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