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安排部署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
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 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
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或者转报,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国家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市级给予区县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转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给予区县财政支持的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具体领域、范围,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