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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发布时间:2015-05-13 16:46:49   文章来源:本网站   浏览次数:745次

 4.1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 监理单位应与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系统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4.2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与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4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4.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符合本规范外, 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